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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娱乐公司与XX棋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胡美凤  更新时间 : 2020-07-23  浏览量:78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初13578号

原告: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凤,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棋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X尽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棋牌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XX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9日解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456号江天大厦主楼第三层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约1100 m?,由被告经营棋牌娱乐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非法经营赌博活动,导致公安机关多次上门清查。2019年8月,被告实际控制人张X及八名客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日,被告被停业整顿一个月,严重影响了原告和整幢大厦的正常生产经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违规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如严重影响原告和整幢大厦的正常生产经营,原告有权书面通知被告并立刻解除合同。2019年9月9日,原告通过物业向被告送达《律师函》,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拒不返还房屋。现原告以被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海XX棋牌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解约系单方行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也符合合同要求,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系经营棋牌室,2019年8月期间因有顾客在被告店里私下赌博被举报,公安部门以被告监管不力为由要求被告进行整顿,被告店内张贴有禁止赌博的标示,并装有摄像头,如在经营中发现顾客有现金交易的话被告会进行制止。停业整顿以后,被告已从严管理,尽可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主楼第三层的部分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约1100 m?,出租乙方,由乙方自行装修,经营棋牌娱乐项目;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10万元,三个月支付一期,付三押一,租金从第三年起每二年递增5%直至租赁结束;押金10万元;乙方明确经营棋牌娱乐,从事独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本合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友好合作,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10万元;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做好消防、治安、文化的各项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严重影响甲方和整幢大厦的正常生产经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并立刻解除本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负。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承租。

2019年8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分别向案外人张X以及被告作出了浦公行罚决字(2019)109944号、25015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明确:2019年8月20日15时许,在上海浦东新区XX路X楼内,张X犯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告犯有场所内从事赌博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故决定给予张X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明确:因被告擅自改变经营项目,非法经营赌博活动,2019年8月,被告“法人”及八名客人被公安机关拘留5日,被告也因此停业整顿一个月,严重影响甲方和整幢大厦的正常经营,通知被告因被告的经营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正式解除。

另查明,放置在被告开设于系争房屋棋牌室的《治安检查情况登记》显示,2019年10月以后被告处监控回放均符合要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路派出所调取浦公行罚决字(2019)109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的询问笔录显示:案外人张X系被告开设于系争房屋的棋牌室的经营负责人,2019年8月20日,因该棋牌室内V09、V01两间包房的客人需要筹码,张X遂提供了从网络购买的筹码,台费每小时38元。调查过程中,本案承办人亦向被告所在区域的该所第三警务区警官了解处罚后被告的经营情况,详见放置在被告经营场所内的《治安检查情况登记》,为此该所还出具了情况说明,对相关的《治安检查情况登记》予以确认。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一直在支付房屋占用费,于2020年2月支付了至2020年5月底的费用,故对于2020年5月以后的租金不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则表示疫情期间虽被告未能经营,但因原告不同意减免租金,故只能按约支付租金,被告在庭审后于2020年5月20日支付了原告租金30万元;被告承租后投入了350万元进行装修,棋牌室实际经营面积为374.15平方米,另开设了茶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浦公行罚决字(2019)109944号、250152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律师函,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治安检查情况登记》、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民警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承租系争房屋用于经营棋牌娱乐项目,2019年8月20日被告的经营人员在系争房屋内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告在场所内从事赌博违法活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中被告不得从事非法经营的约定。但本院亦注意到,被告在因赌博被停业整顿后早已恢复营业,在辖区民警多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存在非法经营的情况。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关键在于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对价,虽被告在承租中出现了违法经营的情形,但经整改被告已恢复了合法经营,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会谨慎经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而在付租方面被告已持续按约支付了租金,即便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期间也按约付款,故原告作为出租人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现原告依据合同“如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甲方和整幢大厦的正常生产经营”于2019年9月9日向被告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本院认为,相关的赌博行为发生于被告的经营场所内,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事件严重影响了原告和整幢大厦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原告据此解除合同,本院难以采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约、由被告搬离并返还系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有权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行为既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该项违约责任,但正如被告所述,承租后投资巨大,停业整顿已造成被告重大损失,望被告引以为戒,杜绝赌博事件的再次发生,避免无谓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二、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晨玲

二0二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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